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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2.董事會
3.監事會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題。
【高頻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相同)
1.召集和主持
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股東大會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5.股東大會的決議
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5.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2)1/3以上董事提議;(3)監事會提議。
6.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l/2)通過。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8.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的會議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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