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1128號
國稅函[2005]1128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垃圾處置費征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5〕205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