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提取的料件有關稅收處理辦法的批復
國稅函[2005]1153號
國稅函[2005]1153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從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提取料件是否可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請示》(滬國稅進〔2005〕4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經向海關總署了解,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進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出口監管倉庫是指存放已按規定領取了出口貨物許可證或批件、已對外賣斷結匯并向海關辦結全部出口手續的貨物的專用倉庫。考慮到保稅倉庫存放進口料件、出口監管倉庫存放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同意對企業從境外外商購進、從海關保稅倉庫提取并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冊的料件,予以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對企業從海關出口監管倉庫提取的料件,不予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