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部門查補稅款入庫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957號
國稅函[2005]957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務稽查部門查補稅款入庫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5〕12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銀行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財庫函〔200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銷“稅務稽查收入”等賬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928號)的有關規定,各級稅務機關開設的“稅務稽查收入賬戶”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戶,《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稅務稽查部門查補收入入庫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194號)同時廢止。“稅務稽查收入賬戶”撤銷后,各級稅務稽查部門查補的收入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繳入國庫。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