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968號
國稅函[2005]968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青地稅發[2005]13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