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與斯里蘭卡互免國際航空運輸收入間接稅換函生效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與斯里蘭卡互免國際航空運輸收入間接稅換函生效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于互免國際航空運輸收入間接稅的換函(見附件),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于互免國際航空運輸收入間接稅的換函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于互免國際航空運輸收入間接稅的換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謝旭人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指定的航空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空運業務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的營業稅和其他間接稅而通過外交渠道進行的磋商。
考慮到當前斯里蘭卡并未對國際航空運輸業務征收類似于營業稅的間接稅,我特提出下列安排:
一、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指定的航空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航空運輸業務和從事航空運輸業務銷售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的收入應當免除對毛收入和(或)流轉額征收的營業稅和所有間接稅。
二、上述第一款提及的免稅同樣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的航空企業在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開展航空運輸業務和從事航空運輸業務銷售取得的收入。
如果閣下接受上述(條款),我榮幸地建議,本信函及閣下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所提上述方案的復函將視為構成兩國稅務當局之間的一項諒解。該諒解將自閣下復函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敬意。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
國內收入局局長
蘭克斯·帕·里·維拉辛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國內收入局局長
蘭克斯·帕·里·維拉辛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
國內收入局局長
蘭克斯·帕·里·維拉辛賀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2005年1月27日的來函,內容如下: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指定的航空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空運業務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的營業稅和其他間接稅而通過外交渠道進行的磋商。
考慮到當前斯里蘭卡并未對國際航空運輸業務征收類似于營業稅的間接稅,我特提出下列安排:
一、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指定的航空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航空運輸業務和從事航空運輸業務銷售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的收入應當免除對毛收入和(或)流轉額征收的營業稅和所有間接稅。
二、上述第一款提及的免稅同樣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的航空企業在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開展航空運輸業務和從事航空運輸業務銷售取得的收入。
如果閣下接受上述(條款),我榮幸地建議,本信函及閣下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所提上述方案的復函將視為構成兩國稅務當局之間的一項諒解。該諒解將自閣下復函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敬意。”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閣下來函中提出的建議。
我愿借此機會向閣下致以崇高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謝旭人
二○○五年三月一日
謝旭人
二○○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