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準予設立大同國際陸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貿函〔2019〕155號
關于準予設立大同國際陸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貿函〔2019〕155號
大同國際陸港港務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0號發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27號、235號、240號、243號修訂)和《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指導意見〉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指標評估體系〉的通知》(署加發〔2018〕48號)等相關規定,經審核,同意設立大同國際陸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保稅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負責建設和經營?,F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保稅物流中心規劃面積0.1371平方公里,四至范圍為:東至園昌路、南至云州街、西至園華路、北至園豐街。
二、保稅物流中心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1年內申請驗收,要嚴格按照《保稅物流中心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有關要求進行建設,依法辦妥土地和建設規劃等相關手續,圍網、卡口等監管隔離設施和辦公場所等建設完畢,由太原海關會同財政部駐山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對保稅物流中心進行正式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外匯局審核,驗收結果審核通過后,保稅物流中心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三、保稅物流中心的有關稅收、外匯政策分別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你公司和保稅物流中心內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監管等有關規定,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保稅物流中心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通過太原海關上報海關總署。
此函。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
2019年5月5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