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救助打撈單位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31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救助打撈單位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上海、天津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支持我國救助打撈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從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對交通部北海、東海、南海救助局,煙臺、上海、廣州打撈局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打撈局自用土地、房產和車船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免征打撈局的企業所得稅和打撈收入的營業稅。
三、對救助局、打撈局為生產專業救助、打撈船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關鍵件和設備,按1%的關稅稅率計征關稅(關稅稅率低于1%的,按實際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具體商品清單另行制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