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戶手工編織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戶手工編織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56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農民手工編織的竹芒藤柳坯具是否屬于自產農產品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1〕22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于農民個人按照竹器企業提供樣品規格,自產或購買竹、芒、藤、木條等,再通過手工簡單編織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屬于自產農業初級產品,應當免征銷售環節增值稅。收購坯具的竹器企業可以憑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