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批復
國稅函[2005]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批復
國稅函[2005]54號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內段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的請示》(渝國稅發〔2004〕21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委托方和承運單位的中介人,受托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和相關事宜并收取中介報酬的業務。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
特此批復。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