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經紀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0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經紀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的精神,近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商請研究解決期貨行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就期貨經紀公司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控制、統一資金調撥、統一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期貨經紀公司所屬營業部,應以期貨經紀公司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此,期貨經紀公司應在公司總部所在地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