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2]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12 14:59:2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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