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3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銀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12 14:58:0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銀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3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現對交通銀行及其各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交通銀行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在2002年底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交通銀行總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個分行(名單附后),按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的15%比例就地預交,其他所屬各分行、直屬支行按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的60%比例就地預交。

  交通銀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層次較多,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應按國稅發〔2001〕13號文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交通銀行及所屬成員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國稅局的管理和檢查。

  附件:1.交通銀行分支機構名單

  2.交通銀行按15%就地預交分支機構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交通銀行分支機構名單

上海分行、 湖州分行、 嘉興分行、 南京分行、 鎮江分行、 徐州分行、 蕪湖分行、 淮南分行、
蚌埠分行、 連云港分行、 安慶分行、 南通分行、 泰州分行、 沈陽分行、 鞍山分行、 撫順分行、
吉林分行、 延邊支行、 哈爾濱分行、 齊齊哈爾分行、 黑河支行、 大連分行、 營口支行、 丹東分行、
錦州分行、 重慶分行、 遵義分行、 貴陽分行、 成都分行、 自貢分行、 攀枝花支行、 武漢分行、
新余支行、 黃石分行、 長沙分行、 岳陽支行、 九江支行、 宜昌支行、 景德鎮支行、 廣州分行、
中山分行、 佛山分行、 南寧分行、 桂林分行、 柳州分行、 北海支行、 梧州分行、 鄭州分行、
洛陽分行、 北京分行、 唐山分行、 秦皇島分行、 包頭支行、 青島分行、 威海分行、 煙臺分行、
濰坊分行、 淄博分行、 泰安分行、 濟寧分行、 杭州分行、 寧波分行、 合肥分行、 長春分行、
昆明分行、 珠海分行、 汕頭分行、 廈門分行、 石家莊分行、 濟南分行、 深圳分行、 海南分行、
天津分行、 烏魯木齊分行、 西安分行、 蘭州分行、 大慶分行、 太原分行、 常州分行、 蘇州分行、
無錫分行、 揚州分行、 溫州分行、 福州分行、 紹興分行、 南昌分行、 總行本部、

交通銀行按15%就地預交分支機構名單

總行本部、 上海分行、 北京分行、 鄭州分行、 南京分行、 武漢分行、 烏魯木齊分行、 重慶分行、
昆明分行、 石家莊分行、 溫州分行、 深圳分行、 杭州分行、 紹興分行、 蘭州分行、 無錫分行、
洛陽分行、 西安分行、 廣州分行、 天津分行、 大慶分行、 太原分行、 南寧分行、 寧波分行、
常州分行、 珠海分行、 青島分行、 合肥分行、 沈陽分行、 蘇州分行、 長春分行、 南昌分行、
揚州分行、 鎮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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