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1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外經貿部《關于請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還增值稅問題的函》(外經貿資綜函〔2001〕983號),反映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其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過程中,因無法提供“外經貿部項目批準書復印件”,而不能登記辦理退稅。經了解,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目除外經貿部直接審批外,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也可以審批。鑒于上述情況,為方便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辦理退稅,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第三章第六條第五款“外經貿部項目批準書復印件”內容,現修定為“外經貿部及其授權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批準書復印件”。其他條款內容不變。
以上,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