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2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6-03 15:11:42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電信企業的業務發展和公平競爭,根據現行所得稅政策規定,經研究,現對電信企業所得稅有關費用稅前扣除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業務銷售過程中捆綁提供通信產品和服務優惠的所得稅處理

  電信企業在發展業務過程中,為留住老用戶、發展新用戶或鼓勵用戶入網以及推廣使用新業務,采用積分計劃等多種營銷方式,對達到一定消費規模的用戶提供一定額度的業務使用時長、流量或業務使用費優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綁銷售方式提供的話機或其他有價物品、有價通信卡等支出,應作為商業折扣或成本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對為了宣傳推廣而隨機給予已有用戶或潛在客戶免費提供有價通信卡或其他有價物品等支出,應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標準扣除。

  二、關于有價通信卡銷售折扣的處理

  電信企業采取銷售折扣折讓方式,銷售的有價通信卡面值金額與實際銷售取得有價卡款的差額,按沖減銷售折扣折讓后實際取得的凈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預收款的處理

  電信企業在提供產品或服務時,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用戶預存款、預收有價卡款和其他預收款)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銷售營業收入的實現時間,據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以前年度已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預收款不再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為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收入。

  對到期失效的有價通信卡沉淀金額,應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結轉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關于廣告宣傳費用的處理

  鑒于電信企業廣告宣傳的特殊性,對其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按主營業務收入的8.5%在企業所得稅前合并計算扣除。

  五、關于固定資產價值調整的折舊處理

  電信企業因按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并按規定補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舊,不允許在補提年度扣除,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繳的稅額可抵頂以后年度應繳的所得稅。

  六、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規定,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開支??紤]到電信行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培訓等實際情況,允許電信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七、關于發行企業債券利息的處理

  電信企業經國務院和國家發改委批準發行的企業債券屬于企業正常的借款費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許企業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八、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募捐提供短信服務費的處理

  對中國電信集團支持公益事業,與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簡稱婦基會)合作開展“中國母親援助行動”的零錢募捐業務,其免予收取婦基會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費和按代收信息費9%計算的勞務費,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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