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2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216號
河南、上海、大連?。ㄊ校┴斦d(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支持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現就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計提風險準備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依據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20%比例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本期貨交易所法定注冊資本10倍的額度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對上述風險準備金在此前已在稅前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以上風險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四、本通知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風險準備金的計提、動用情況和凈資產數額。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抄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