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4]22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4]223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陜西、甘肅、寧夏、青海、西藏、新疆、山東、河南?。ㄗ灾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青島、大連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之后,部分地區詢問享受免稅政策的企業適用范圍等問題。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供熱企業,包括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
二、享受免征增值稅的采暖收入必須與其他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否則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確定其免稅收入。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三、此通知下發之前,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實現的熱力產品銷售收入,按本通知的規定應當免征增值稅的,其已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企業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中抵減。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