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巴巴多斯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國稅發[2002]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巴巴多斯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國稅發[200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適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協定文本已經于2000年5月18日以國稅函〔2000〕330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