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2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鋁礬土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5-27 16:32:57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鋁礬土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202號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出口鋁礬土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2004〕15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據此,對出口不予退(免)稅的任何商品(包括招標或出口配額商品),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都要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扣除銷項稅額為依據,不能將招標費(或支付的出口商品配額使用費)等費用在出口貨物離岸價中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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