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有關處理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4]11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有關處理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4]1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現將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欠稅的有關處理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于稅務文書的填開
當納稅人既有增值稅留抵稅額,又欠繳增值稅而需要抵減的,應由縣(含)以上稅務機關填開《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式樣見附件)一式兩份,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各一份。
二、關于抵減金額的確定
抵減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稅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抵繳的欠稅包含呆賬稅金及欠稅滯納金。確定實際抵減金額時,按填開《通知書》的日期作為截止期,計算欠繳稅款的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應繳未繳滯納金余額加欠稅余額為欠繳總額。若欠繳總額大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于期末留抵稅額,并按配比方法計算抵減的欠稅和滯納金;若欠繳總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于欠繳總額。
三、關于稅收會計賬務處理
稅收會計根據《通知書》載明的實際抵減金額作抵減業務的賬務處理。即先根據實際抵減的2001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欠稅以及抵減的應繳未繳滯納金,借記“待征”類科目,貸記“應征”類科目;再根據實際抵減的增值稅欠稅和滯納金,借記“應征稅收——增值稅”科目,貸記“待征稅收——××戶——增值稅”科目。
附件:《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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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至 年 月 日止,增值稅欠繳稅額為 元,應繳滯納金為 元,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為 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現將你單位增值稅留抵稅額 元抵減欠繳稅額 元,抵減滯納金 元。尚余增值稅留抵稅額/欠繳稅額 元。
請你單位據此通知對相關會計賬務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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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