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04]21號 國務院關于做好2004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5 15:25:21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做好2004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村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為解決“三農”問題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2000年以來,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由點到面穩步推進,2003年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效,基本實現了“減輕、規范、穩定”的預期目標,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各項改革和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但是,農村稅費改革試點中存在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農民負擔仍然較重,相關配套改革滯后,農民減負的基礎還不牢固。必須通過深化改革試點,進一步從源頭上減輕農民負擔,從制度上防止農民負擔反彈。今年中央決定加大農村稅費改革力度,試點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這是前一階段改革的延續、拓展和深化,涉及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對于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做好2004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總的要求和原則

  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總的要求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認真落實今年減免農業稅改革政策,注意妥善處理好農村稅費改革與其他農村相關改革的關系,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穩步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切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按照上述要求,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y一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共同推進。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在中央政策的指導下,各地從實際出發,大膽探索,進行全面部署,實行分類指導。

  (三)統籌兼顧,配套推進。稅費改革和配套改革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突出重點,相互銜接,有組織、有步驟地實施。

  (四)積極探索,循序漸進。要及時了解新情況和新問題,積極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政策。

  (五)狠抓落實,規范操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規范程序,不折不扣地把各項政策落實到基層和農戶。

  二、全面落實2004年農業稅減免政策,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分類指導

  按照五年內取消農業稅的總體部署,2004年在黑龍江、吉林兩省進行免征農業稅改革試點,河北、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個糧食主產省(區)的農業稅稅率降低3個百分點,其余省份農業稅稅率降低1個百分點。農業稅附加隨正稅同步降低或取消。一些地方可根據本地的財力狀況,自主決定多降稅率或進行免征農業稅改革試點。征收牧業稅的地區,要按照本?。▍^)減免農業稅的步驟和要求同步減免牧業稅。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今年農業稅減免試點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分類指導,搞好政策宣傳和干部培訓,規范操作,確保減免農業稅政策全面落實到位。國務院確定免征農業稅改革試點的省份和地方自主決定免征農業稅的省份,要認真制定實施方案,明確配套改革的目標、步驟及措施,積極探索和積累經驗,及時完善改革政策。降低農業稅稅率的省份,要按照計稅面積、常年產量和降低后的稅率,如實核定農民應繳納的農業稅及其附加額,落實到戶,并得到農民認可。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釋工作,避免毗鄰地區因農業稅負擔不均衡引發新的矛盾。要切實把取消國有農(牧)場農業特產稅和降低農業稅稅率的好處,全部落實給承包土地的農場職工和農民。

  要全面落實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政策。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統一按調整后的農業稅稅率征收農業稅,實施免征農業稅試點的地區不再改征農業稅;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不再征收農業特產稅,也不改征農業稅。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各地區要明確減免農業稅后“三個確保”的經費保障措施。中央財政對地方取消農業特產稅、免征農業稅改革試點和降低農業稅稅率減少的收入給予適當補助,并重點向糧食主產?。▍^)和中西部地區傾斜。經濟較發達的非糧食主產省份減少的收入,由地方財政自行消化。具體補助方案由財政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級財政和有條件的市、縣也要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改革。

  三、推進各項配套改革,鞏固農民減負基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適應減免農業稅的新形勢,進一步推進鄉鎮機構改革。要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加強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功能。要精簡鄉鎮機構和人員,嚴格核定和控制鄉鎮行政和事業編制,由省一級實行總量管理,五年內不得突破。鄉鎮事業編制總量的調整,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報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按照將事業單位公益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整合鄉鎮事業站所。鄉鎮政府不再新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要清退機關、事業單位超編、借調、臨時聘用人員。嚴格控制領導職數。妥善安置分流人員,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有條件的地方,要繼續做好撤并鄉鎮和村組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違反法規干預鄉鎮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要把鄉鎮編制管理工作列為對縣級主要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對不按規定設置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超編制招聘人員的,要嚴肅處理。

  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精神,加快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繼續鞏固和完善“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強化縣級政府對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統籌管理,各地區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撤銷鄉鎮教育辦公室的工作。進一步做好學校布局的合理調整,抓緊進行各縣(市、區)農村中小學校教職工編制核定工作,統籌配備縣域內城鄉中小學校教職工。要依法全面實施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嚴格新聘教師錄用條件,分流安置不合格教師,妥善做好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定崗、定員和超編教職工分流工作。調整和優化政府教育支出結構,切實貫徹中央關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農村的要求,確保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標準及時足額發放,確保學校公用經費的正常需要,確保危房改造資金的必要投入。進一步規范農村義務教育收費管理,全面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加強農村教育經費、財產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要改革和完善省級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合理劃分省級以下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凡屬于省、市級需承擔的支出,同級財政要全額保障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轉嫁,省、市委托縣鄉承辦的事務,要足額安排專項經費,不留缺口。具備條件的地區,在財政管理體制上可以進行“省直管縣”的改革試點。積極穩妥地推行“鄉財縣管鄉用”等管理方式。經濟欠發達、財政收入規模較小的鄉鎮,財政支出可由縣級財政統籌安排。要進一步明確縣鄉財政職能和支出范圍,優化支出結構,將農村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優撫和鄉級道路建設等農村公益事業經費,列入縣鄉財政支出范圍,增加農村教育、衛生、文化、水利、農業技術推廣等投入。村級組織因減免農業稅減少的附加收入,鄉鎮以上財政要給予必要補助,保證農村五保戶供養、村干部報酬和辦公經費的正常開支需要。

  四、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妥善處理稅費尾欠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從2004年開始在全國開展鄉村債務清理工作,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分階段化解鄉村債務的目標和步驟,選擇少數縣(市)進行試點。要抓好村務公開各項制度的落實,嚴格鄉級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加強審計監督。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前發生的農村稅費尾欠,要登記造冊,暫緩清收,以后再作處理。對改革后新發生的農業稅尾欠,不符合減免條件的要制定還款計劃,依法逐步清收。

  五、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防止農民負擔反彈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和完善減輕農民負擔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和專項治理的部門責任制。抓緊制定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考核辦法,切實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作為考核和任用地方各級黨政干部特別是縣鄉黨政干部的一項重要依據。對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健全農民負擔監測、信訪舉報、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等監督管理制度。及時做好修訂農民負擔有關法律法規的工作。

  要繼續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工作。重點整治農村教育、訂閱報刊、用水用電、修建道路、計劃生育、農民建房、農民務工經商等方面的亂收費。繼續抓好涉農稅收價格收費“公示制”、農村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農村義務教育收費“一費制”和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四項制度的落實。加強對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核、監督,防止以經營服務性收費為名變相加重農民負擔。

  要完善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取消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后,涉及村內籌勞的,要嚴格執行村內“一事一議”的議事程序、議事范圍和籌資籌勞的上限標準;涉及跨村使用勞動力的,應堅持實行有償用工。在注重實效、控制上限、嚴格規范的前提下,可引導農民自愿投工投勞,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杜絕強行以資代勞。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涉及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各個領域,關系整個農村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妥善處理好農村稅費改革與促進糧食生產和農民增收的關系、與基層政權建設和農村穩定的關系、與農村義務教育等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關系、與公共財政建設和其它相關改革的關系,切實加強領導,扎實推進改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層層落實農村稅費改革工作領導負責制,明確目標任務,強化督促檢查,及時了解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要建立健全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及辦事機構,完善工作機制,為改革提供必要的組織保證。中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積極推動改革。要抓緊制定鄉鎮機構改革、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國有農墾企業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適時調整農業稅征管體制,轉變農業稅征收管理機制、職能和工作重點。要加強調查研究和分類指導,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確保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將本地區今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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