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節選)
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節選)
國辦發[200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調整1795項行政審批項目。同時,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繼續實施外,依法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500項。在此基礎上,對其他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審核和充分論證,根據現階段政府全面履行職能和有效實施管理的需要,經國務院同意,對其中的211項暫予保留。這些項目,主要是政府的內部管理事項,不屬于行政許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今后還將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調整。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正確有效地履行管理職責,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為建立和完善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211項)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八月二日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21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125 | 外商投資企業在優惠期內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補稅審批 | 省級稅務機關 |
126 | 新成立的內外銷額(比例)達到規定標準的生產企業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審批 |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
127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 縣以上國家稅務機關 |
128 | 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審批 | 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
129 | 納稅人出售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應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或者因城市規劃自行出售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批 | 稅務機關 |
130 | 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審批 | 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稅務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 |
131 | 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所得利息符合優惠利率標準免征所得稅審批 | 稅務總局 |
132 | 外方以優惠利率貸款給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審批 | 稅務機關 |
133 | 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核準 | 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 |
134 | 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 | 稅務機關 |
135 |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稅審批 | 稅務總局 |
136 | 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企業名單與限額審批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137 | 公路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認定 | 主管地方稅務局 |
138 | 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返還式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收入免征營業稅審批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139 | 民政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及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退稅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 |
140 | 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 | 稅務總局 |
141 | 企業在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審批 | 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142 |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審批 | 稅務總局 |
143 |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 | 主管稅務機關 |
144 | 企業跨地域改組、分立、合并中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待遇確認 | 稅務總局當地稅務機關 |
145 | 外商投資企業分階段投資或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審批 |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 |
146 | 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稅收待遇確認 | 稅務機關 |
147 | 中西部地區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延長三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審核 | 主管稅務機關 |
148 |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可行性研究費用列入開辦費核準 | 稅務機關 |
149 | 西部地區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審批 | 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