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1 14:04:10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為了規范稅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將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許可的范圍

  (一)經國務院確認,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ǘ┢渌切姓S可項目,在國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二、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ㄒ唬┒悇招姓S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文件確定。

  (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ㄈ└骷壎悇諜C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上述文件沒有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地方稅務局可以在本機關管理權限內作出補充規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稅務機關下放規定權。

 ?。ㄒ唬┕驹S可事項。稅務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示。

 ?。ǘ┨岢錾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1)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2)在法律、法規或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3)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因此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有條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同時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ㄈ┦芾砩暾?。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4)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ㄋ模彶椤6悇諜C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于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ㄎ澹Q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應當頒發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許可證件或準予許可決定書,并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開許可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網站上同時公開。

  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不予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稅務行政許可只在作出批準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兏c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許可人依法提出延續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書面決定。

 ?。ㄆ撸┨貏e規定。納稅人申請取得發票領購資格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被許可人領購發票時,按照批準的數量、版式領購發票。發票領購簿一次批準,長期有效。

  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由納稅人根據需要辦理的事項分次申請、辦理許可。

  四、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費用

 ?。ㄒ唬嵤┒悇招姓S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ǘ嵤┒悇招姓S可所需的經費,列入本機關財政預算,按照批準的預算核撥。各級地方稅務局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的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五、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一)存在爭議的或重大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應提請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許可決定作出后,作出許可決定的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決定送本級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實施許可的執法檢查。

 ?。ǘ┒悇諜C關應創造條件,與被許可人、其他機關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許可的活動;稅務機關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

  稅務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活動進行核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時,可以中止許可、責令限期改正;發現其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發現其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給予其他處罰。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注銷行政許可的,應當收回行政許可證件并加蓋注銷標記。

 ?。ㄈΧ悇杖藛T辦理許可過程中的過錯責任,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六、評價與反饋

  對辦理稅務行政許可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進行研究,及時向總局反映,以確保《行政許可法》這部重要法律能夠得到正確、有效地實施。

  七、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取得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有效,在此以后申請取得、變更、延續、注銷稅務行政許可等事項,依照《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執行。

  附件:

  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許可文書之一: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姓名
      
身份證件
      
電話
      
郵政編碼
      
住址
      
單位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電話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件
      
住址
      
電話
      

(在申請事項前劃“√”)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

3.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

4.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5.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

6.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受理人(審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二:

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國、地)稅許受字第(   )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收悉,經審查,決定自                日起受理。


      

(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三:

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國、地)稅許不予受字第(   )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收悉,經審查,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請你(你單位)向              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四:

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

    (×××國、地)稅許補字第(   )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經審查,需要補充下列材料:

    1.                                                         ;
    2.                                                          ;
    3.                                                          ;
    4.                                                          ;
    5.                                                          ;
    請你(你單位)補正后再向我局提出申請。

      

(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五: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國、地)稅許準字第(   )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我機關已經于                日受理。經審查,決定準予你(你單位)取得該項許可。

      

(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六:

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國、地)稅許不準字第(   )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我機關已經于                日受理。

    經審查,你單位提出的許可申請      (不予許可的理由)     ,決定不批準你(你單位)取得該項許可。
    如你(你單位)不服,請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上一級稅務機關名稱 )    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七:

撤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國、地)稅許撤字第(   )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日取得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經審查,系     (違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決定予以撤銷。


      

(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序號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實施機關
1 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法律。《稅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修訂)第22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
    其他發票由省級稅務局指定。

2 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 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


    國務院文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18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25條“……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第24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第27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部門規章。《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7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需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另定。

主管稅務機關

拆本使用發票
使用計算機開票
批準攜帶、運輸空白發票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 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
    國務院文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16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其他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膜,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
4 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部門文件?!秶叶悇湛偩株P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規定:為充分發揮金稅工程在稅收征管方面的作用,嚴格防偽稅控系統開票限額的審批管理,使用百萬元版發票的,須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使用十萬元版專用發票的,須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使用百萬元版發票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批準;
    十萬元版專用發票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批準;
    其他由區縣稅務機關批準。
5 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
    行政法規。《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發布)第23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縣以上稅務機關
6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部門規章?!吨腥A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9月29日財稅〔1988〕255號)第32條: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需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準后,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當地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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