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稅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稅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切實做好已取消的出口退(免)稅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第一條第一款,“凡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前將貸款的性質、規模、項目等經當地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其中標的機電產品方可辦理退稅”的規定停止執行后,中標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可直接憑招標單位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等有關憑證辦理退稅。招標單位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中標證明通知書》的程序與要求仍按國稅發〔1999〕101號文件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招標單位所在地的省國家稅務局須將本年度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有關中標項目、中標企業、中標金額等相關情況于次年的一月底前報國家稅務總局。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第二條,“……。企業出口貨物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過高,致使企業已繳稅款無法抵扣的,經?。ㄗ灾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在規定的清算期內按規定的出口退稅率予以退稅”的規定停止執行后,對生產企業視同內銷已繳納增值稅稅款的出口貨物,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出口數據審核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額的通知》(國稅函〔2003〕95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直接在清算期內辦理退稅。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