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60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60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4〕5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電力公司利用自身電網為發電企業輸送電力過程中,需要利用輸變電設備進行調壓,屬于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