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60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5-21 14:04:0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60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4〕5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電力公司利用自身電網為發電企業輸送電力過程中,需要利用輸變電設備進行調壓,屬于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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