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經營保證金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4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經營保證金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416號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經營保證金稅收問題的請示》(閩國稅發〔2004〕39號)收悉。經研究,對經營保證金征收增值稅問題,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有關價外費用的規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還的經營保證金,屬于經銷商因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當征收增值稅;對其已退還的經營保證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