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列名鋼鐵企業銷售“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適用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4]1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列名鋼鐵企業銷售“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適用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238號)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9〕68號)中規定的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貿易企業“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抵”稅政策應適用的退稅率另行通知。經研究,為擴大銷售“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現決定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貿易企業“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暫繼續按照法定征稅稅率計算“免抵”稅額。
特此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