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4]2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下發后,部分地區反映一些問題需要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政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石煤生產的電力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生產電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電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財稅〔2001〕198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三、對燃煤電廠煙氣脫硫副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體產品包括: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濃度不低于15%的硫酸;總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銨。
四、為解決西部地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生產企業因達不到財稅〔2001〕198號文件附件中對建筑砌塊和建筑板材規定的生產規模標準,無法享受增值稅減半的優惠政策的問題,對西部地區內的企業生產銷售的列入財稅〔2001〕198號附件的建筑砌塊和建筑板材產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業的生產規模,均可享受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增值稅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區是指重慶、四川、云南、貴州、西藏、陜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廣西12個?。ㄗ灾螀^、直轄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自治州。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二月四日
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