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尿素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3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尿素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尿素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對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50%的辦法。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處理。
請遵照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