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8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于申請繼續執行國稅發〔2001〕15號文有關政策的函》(〔2003〕廣發計字1072號)。為支持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發展,經研究,同意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在2003年底前繼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5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不作為應納稅收入。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對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加強管理,全部用于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