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業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業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服務性單位接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委托,將記載有金額的就餐卡提供給委托方的職工,持卡者到服務性單位指定的餐飲企業消費。服務性單位負責將委托方預付的餐費轉付給餐飲企業,并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對服務性單位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現通知如下:
服務性單位從事的是餐飲中介服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有關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報酬金的規定,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