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分期投資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8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分期投資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837號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要求對分期投入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請示》(甬國稅發[2003]99號)收悉。關于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征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財稅外字〔86〕102號)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項目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后,如該企業仍被有關部門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是否再單獨計算享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八)款所規定的稅收優惠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稅外字〔86〕102號規定的原則,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批準的初始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其分期投產經營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在分別計算享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后,如該企業仍被有關部門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分別繼續享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八)款所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