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貿函〔2019〕384號 關于準予設立七蘇木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函

發表于 : 2020-01-17 15:40:19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

  關于準予設立七蘇木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貿函〔2019〕384號


  烏蘭察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申請書》收悉。根據保稅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關規定,經審核,同意設立七蘇木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保稅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負責建設和經營。

  保稅物流中心規劃面積0.1193平方公里,四至范圍為:東至呼鐵永暉鐵路站場,南至集二鐵路線,西至土地利用規劃的用地界線,北至縱一路。你公司要嚴格按照《保稅物流中心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有關要求進行建設,依法辦妥土地和建設規劃等相關手續,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1年內完成建設并申請驗收。建設完畢后,由呼和浩特海關會同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對保稅物流中心進行正式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外匯局審核,驗收結果審核通過后,保稅物流中心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保稅物流中心的有關稅收政策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外匯政策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你公司和保稅物流中心內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監管等有關規定,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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