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9〕12號 關于調整部分項目可享受返稅政策進口天然氣數量的通知

發表于 : 2020-01-13 09:23:1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部分項目可享受返稅政策進口天然氣數量的通知

  財關稅〔201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1號)的文件精神,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中的有關規定,現對上述政策中部分項目進口天然氣的年度進口規模予以調整,具體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將浙江液化天然氣項目可享受政策的進口規模調整為700萬噸/年,將唐山液化天然氣項目、天津液化天然氣項目、廣西液化天然氣項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氣項目、上海液化天然氣項目可享受政策的進口規模調整為600萬噸/年。

  二、浙江液化天然氣項目、唐山液化天然氣項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氣項目、上海液化天然氣項目可享受政策的2018年度進口量分別為547.2萬噸、546.6萬噸、353.5萬噸、398.5萬噸。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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