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7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于1993年7月1日正式簽署(協定文本總局已于1993年8月4日以國稅發〔1993〕054號文件印發)。2003年6月10日接我外交部通知,雙方已通過外交途徑相互通知完成使上述協定生效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于1994年7月14日起正式生效,并適用于1995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