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7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政府于1994年7月14日在北京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于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8月16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協定應自1995年8月16日起生效,并適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任何納稅年度中的稅收。
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國稅發〔1994〕175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