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申各級稅務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有關規定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27 21:16:40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申各級稅務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有關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3]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根據胡錦濤同志重申“兩個務必”的重要講話和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的要求,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加強對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和更換情況監督檢查的通知》(中紀發〔1999〕4號,以下簡稱《文件》)的精神,針對稅務系統在檢查清理1999年3月以來所購置小轎車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現就大力弘揚艱苦奮斗精神,堅決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加強對各級稅務機關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要認真學習《通知》和《文件》,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和貫徹執行有關規定的自覺性

  各級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在當前形勢下保持“兩個務必”的極端重要性,增強憂患意識,樹立為黨和人民長期艱苦奮斗的思想,認真學習《通知》和《文件》,把貫徹落實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規定提高到堅持厲行節約,反對奢侈浪費,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來認識,堅決糾正盲目攀比、講排場比闊氣的不良風氣,狠剎頂風違紀、超標準購車回升的勢頭,增強貫徹執行有關規定的自覺性,樹立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

  二、為堅決貫徹上級的有關規定,現將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再重申如下:

 ?。ㄒ唬┒悇諜C關公務用小轎車一般為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小轎車的,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ǘ╊I導干部按規定已配備使用的小轎車,要繼續使用;達到報廢、更新標準的,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更換,避免造成浪費。調整更換車輛必須嚴格按標準執行。

 ?。ㄈ┸囕v購置要綜合考慮車輛價格、性能、耗油、維修費用等因素,按照等價擇優、等質擇廉的原則購置。

  三、加強稅務系統公務用車的管理,嚴防違規行為的發生

  (一)購置和配備公務用小轎車,應采取“政府采購”的方式購置、配備。國家稅務局系統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地方稅務局系統按照地方政府的規定執行。

  (二)嚴格控制各級稅務機關配備使用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的小轎車,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的,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接受政府獎勵的車輛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2002年8月稅務系統小轎車檢查清理工作中查明,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購買或由地方政府獎勵的此類小轎車,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公務用車,嚴禁以“接待車”或以“服務中心統一派車”為名,實為領導干部乘坐;達到報廢更新條件時,不允許再購買配備。

 ?。ㄈ└骷壎悇諜C關的財務部門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已購車輛逐步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各地年初要向總局報送購置計劃以及上一年度已購汽車情況。

  四、嚴肅紀律,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對違反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更換不符合報廢條件的小轎車的,一律按《文件》和《黨風廉政責任制》、《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并追究直接領導責任。對違反規定購置的車輛一律予以沒收。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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