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27 21:16:34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技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聯合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明確如下:

  一、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股權投資及轉讓、以及為企業提供創業投資管理、咨詢等服務的創投企業,不屬于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所規定的生產性企業范圍,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二、組建為法人的創投企業,應以創投企業為納稅人,按照稅法的規定,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組建為非法人的創投企業,根據稅法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可由投資各方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創投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統一依照稅法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創投企業投資各方采取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外方投資者應按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公司,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非法人創投企業沒有設立創投經營管理機構,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管理、咨詢等業務,而是將其日常投資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運作的,對此類創投企業的外方,可按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本通知所指創投企業是指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及條件,依照法定的程序批準設立的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名稱中應加注創業投資字樣。

  五、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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