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27 21:16:2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財稅[2003]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反映,現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不盡合理,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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