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浙江、江西兩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停止開具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的通知
國稅函[2003]58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浙江、江西兩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停止開具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的通知
國稅函[2003]5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浙江、江西兩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停止開具手寫版專用發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切實做好《公告》的印制和發放工作,并通知各級稅務機關將《公告》張貼于所有辦稅服務廳。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浙江、江西兩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停止開具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國家稅務局關于浙江、江西兩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停止開具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
自2003年6月1日起,浙江(不含寧波市,下同)和江西兩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全部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停止開具手寫版專用發票(稅務部門可繼續使用手寫版專用發票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為此,各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浙江和江西兩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03年6月1日以后開具的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稅務部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手寫版專用發票除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