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190號 關于再次開展“涉稅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12-12 16:07:4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再次開展“涉稅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15〕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涉稅中介作為納稅服務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個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存在與涉稅中介勾結,違規參與中介代理牟取利益的情況,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損害了稅務部門形象。近期,稅務總局在進一步規范“涉稅中介”工作中,發現湖南省株洲市地方稅務局6名干部涉嫌違規參與稅務代理業務收取好處費,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為使各級稅務機關引以為戒,旗幟鮮明地反對和制止“涉稅中介”違規現象,徹底斬斷稅務干部與中介行業的利益鏈條,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再次開展“涉稅中介”自查自糾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株洲市地方稅務局6名干部涉嫌違規參與稅務代理業務收取好處費問題

  株洲市地稅局所得稅科1名干部、荷塘區地稅局1名干部、蘆淞區地稅局4名干部,涉嫌違規參與稅務代理業務,并收取好處費,被株洲市檢察機關立案偵察。涉案的湖南建業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也被株洲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舉一反三開展自查工作

  (一)自查內容

  1.是否存在強制納稅人接受中介機構代理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稅務事宜的相關文件或行為。

  2.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機構為納稅人代理做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稅務事宜的相關文件或行為。

  3.是否存在利用行政審批權力,與中介機構勾結,牟取單位或個人利益的行為。

  4.是否存在配偶、子女及近親屬在稅務干部轄區內從事中介服務工作。

  (二)自查驗收時間安排

  1.自查階段:2015年4月7日至4月20日,4月25日前將自查匯總材料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2.核查驗收階段:2015年4月30日前,由國家稅務總局組成工作組,選取部分地區進行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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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稅務機關要汲取上述案件的教訓,引以為戒,在轄區內進行自查自糾,對違規參與中介代理,謀取單位或個人利益的行為,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切斷稅務干部與中介機構的利益鏈條。

  2.加強涉稅中介管理。依法規范涉稅中介服務,引導涉稅中介機構規范健康發展,同時繼續清理違規涉稅中介的相關文件。

  3.繼續推進“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全面落實納稅服務規范,從制度和程序上規范稅收執法。逐步推出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做到公正用權、陽光用權。用制度形成對權力的有效制約,通過制度和流程建立預防涉稅中介問題的長效機制,筑牢法治“籬笆”,防范權力“越線”。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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