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執行中英等雙邊稅收協定技術服務費條款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1年第19號
關于執行中英等雙邊稅收協定技術服務費條款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1年第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收益相互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稱中英稅收協定)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稱中巴稅收協定)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稱中印稅收協定)第十二條(以下稱所涉及稅收協定技術服務費條款)規定,來自于英國、巴基斯坦或印度(以下稱所涉及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的稅收居民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技術服務費,中國可以對該技術服務費征收不超過限定比例(中英稅收協定為7%,中巴稅收協定為12.5%,中印稅收協定為10%)的所得稅?,F將執行該規定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所涉及稅收協定技術服務費條款已經明確規定技術服務費發生地認定標準的(如中英稅收協定和中印稅收協定),按所涉及稅收協定規定確定技術服務費發生地;所涉及稅收協定未作明確的,按中國國內有關規定(含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確定技術服務費發生地。
二、《國家稅務局關于執行中巴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142號)、《國家稅務局關于中英稅收協定若干條款解釋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109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印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若干條文解釋與執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7號)僅明確在所涉及稅收協定下中國所擁有征稅權的理解和解釋,未對納稅人在中國的實際納稅義務做出規定。對于所涉及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發生在中國的技術服務費,應分別以下情形,結合所涉及稅收協定和中國國內有關規定判定納稅義務:
?。ㄒ唬匀〉眉夹g服務費的勞務按照中國國內有關規定屬于發生在中國境內,且按照所涉及稅收協定規定構成在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對與發生在中國境內勞務相關的技術服務費,應按照中國國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ǘ匀〉眉夹g服務費的勞務按照中國國內有關規定屬于發生在中國境內,即使按所涉及稅收協定規定不構成在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對與發生在中國境內勞務相關的技術服務費,應按照中國國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按中國國內有關規定計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高于按所涉及稅收協定技術服務費條款限定比例計算的稅收,該締約對方居民取得的此項技術服務費可以申請享受協定待遇。
?。ㄈ匀〉眉夹g服務費的勞務按照中國國內有關規定屬于發生在中國境外,且按照中國國內有關規定不予征收所得稅的,盡管該技術服務費按照所涉及稅收協定技術服務費條款規定屬于發生在中國境內,中國可以對此行使征稅權,但對此項技術服務費,應按照中國國內有關稅收規定執行,不在中國繳納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