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供電企業收取并網服務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641號
關于供電企業收取并網服務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641號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供電行業收取并網服務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豫國稅發[2009]23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并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屬于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對于上述供電企業進行電力調壓并按電量向電廠收取的并網服務費,應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