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2]1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19 13:57:0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

  國稅發[2002]158號

  天津、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ㄗ灾螀^、直轄市)和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讓廣大農民群眾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39號)的主要內容,擴大宣傳效果,總局決定就此通知中的主要內容發布公告。

  請各地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及時印制《公告》并以行政村為單位張貼公示。

  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為了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防止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發生,國家稅務總局目前發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3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的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對在農業稅征收過程中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

  二、只有國務院規定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有征收農業稅收的權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取消其他協稅人員代收農業稅款的做法。

  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不得征收農業稅收以外的各級地方政府規定征收的費,更不得利用稅收征收權、執法權收取各種費用和處理收費問題。

  四、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要嚴格依照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征稅,嚴格執行農業稅收公示制度、納稅通知書制度和完稅證制度。非經法律授權,不得采取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五、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要尊重納稅人的權利,依法文明征稅,做到“十不準”:不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擴大稅收征收范圍;不準多征、提前征收和攤派稅款;不準該依法減免稅的不減免;不準收稅不開票或者收稅打白條;不準搞稅收承包;不準非法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準動用警力、警具收稅;不準隨意扣人、扒糧、扒物、牽牲口;不準亂罰款;不準利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收取其他費用。

  六、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農民群眾對有違反《通知》規定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人員的舉報,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核查,給舉報者以答復。

  七、對經查實,確有違反《通知》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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