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汽車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452號
關于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汽車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452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進口廂式貨車改裝生產汽車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浙國稅流[2008]2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對于企業購進貨車或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星通訊車等專用汽車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