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8〕438號
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8〕438號
黑龍江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是否應予退還契稅問題的請示》(黑財農村[2008]4號)收悉。批復如下:
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