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513號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5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四川汶川地震災害發生后,一些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含納入增值稅輔導期管理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報稅和認證,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經研究,現就有關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經金稅工程稽核為"缺聯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專用發票審核檢查系統進行核查。屬于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受災地區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專用發票、貨物運輸發票,未能在開票之日起90天內認證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稅務總局進行逾期認證、稽核無誤的,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納稅人取得貨物運輸發票經金稅工程稽核為"缺聯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受災地區納稅人取得進口貨物海關完稅憑證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受災地區納稅人發生專用發票(包括相應電子數據)和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損毀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另行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