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通過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等4家單位公益救濟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75號
關于納稅人通過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等4家單位公益救濟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中國民航科普基金會、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國壽慈善基金會等四家單位是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或《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通過上述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或者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家以后有新的政策規定,統一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