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民委
關于民族貿易企業銷售貨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33號
關于民族貿易企業銷售貨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宗局:
為更好地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優惠政策,經研究,現就民族貿易縣內民族貿易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是指在民族貿易縣內經營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企業。
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包括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和生產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為《國家民委關于印發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目錄(2001年修訂)的通知》(民委發〔2001〕129號)所列商品;少數民族生產生活必需品的范圍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牽頭,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具體不得低于20%。
二、民族貿易縣內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商業企業,應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提請備案。
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不屬于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已免的稅款不再補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