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1號 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30 15:26:24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青藏鐵路運營,減輕青藏鐵路公司的經營壓力,根據2001年第105次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紀要及《國務院關于組建青藏鐵路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2〕66號)的精神,現就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青藏鐵路公司取得的運輸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青藏鐵路公司取得的付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本條所稱的“運輸收入”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鐵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44號)第一條明確的各項運營業務收入。

  本條所稱的“其他業務收入”是指為了減少運輸主業虧損,青藏鐵路公司運營單位承辦的與運營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主要包括路內裝卸作業、代辦工作、專用線和自備車維檢費等納入運輸業報表體系與運輸業統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項目。

  本條所稱的“付費收入”是指鐵路財務體制改革過程中,青藏鐵路公司因財務模擬核算產生的內部及其與其他鐵路局之間虛增清算收入,具體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鐵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44號)第二條明確的不征收營業稅的各項費用。

  二、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青藏鐵路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三、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資源稅。

  四、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主業的,免征契稅;對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應照章征收契稅。

  五、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產、土地照章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28號)停止執行。

  青藏鐵路公司所屬單位名單見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附件:青藏鐵路公司所屬單位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青藏鐵路公司所屬單位名單

  序號單位名稱

  1西寧車站

  2西寧車務段

  3德令哈車務段

  4格爾木車務段

  5西寧供電段

  6西寧機務段

  7西寧工務段

  8格爾木工務段

  9西寧工務機械段

  10西寧電務段

  11西寧車輛段

  12西寧客運段

  13西寧房建生活段

  14格爾木房建生活段

  15西寧物資采購供應中心

  16青藏鐵路公安局

  17西寧鐵路公安處

  18格爾木鐵路公安處

  19拉薩公安處

  20拉薩車站(拉薩辦事處)

  21西寧疾病預防控制所

  22青藏鐵路公司黨校

  23西寧乘務員公寓

  24青藏鐵道資金結算所

  25建設項目管理所

  26青藏鐵路公司裝卸管理所

  27青藏鐵路公司駐北京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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